各学院、系部、科研单位: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生物安全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加强校实验动物中心啮齿类动物实验的统一管理、预防出血热等人兽共患病风险、确保实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安医大实验动物中心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优先使用安医大实验动物中心生产的啮齿类动物,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动物,具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由非生产单位引进的动物应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出具的该批次动物质量检验报告,且均采用封闭包装运输。如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或运输包装不合格,本中心拒绝接收。
(二) 制定具体的动物使用计划并提前向安医大实验动物中心预定动物,校中心优先满足校内科研教学使用动物,价格不高于市场同品系同级别动物价格。
(三) 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实验结果不得用于项目申报、成果鉴定、项目评奖及论文发表等。
(四) 使用合格的动物饲料、垫料、笼具及实验相关试剂、实验设备等。
(五) 实验开展之前应与校中心签订《动物实验协议》,遵守校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 动物购入后应立即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如发现有死亡、咬伤、出血、溃烂、脱毛等异常临床症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和供应商,进行临床诊断取样后实行安乐死。如检疫正常,则于动物分笼后完整填写并悬挂好动物实验卡(实验卡内容包含:课题组、实验人、电话、动物品系、数量、性别、日期)。
(七) 做好实验动物疾病的预防和免疫工作,实验期间如发生动物患病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记录备案。对死亡原因不明或疑似传染病引发的死亡,应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和卫生、畜牧防疫部门,防止病情、疫情蔓延。
(八) 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由实验人员密封包装并送往动物中心指定地点冷冻暂存,等待后续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九)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经过实验动物从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学习经历,并取得《安徽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不得开展动物实验。校中心于每年暑期对全校科研人员免费开展实验动物从业培训。
(十) 实验人员在实验期间应采取防护措施,定期体检,患传染性疾病者不可从事动物实验。
第二条 动物实验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 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对动物实验的开展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二) 对违反本规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未按要求执行整改者动物中心将终止其动物实验资格。造成安全事故的,动物中心将其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并由安医大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4月4日